2001年1月21日晚,廖淑珍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桥东办事处ATM机上查询余额。余额显示为1366.35元,廖淑珍遂提取了1300元;再次查询余额时,却发现账户的余额没有发生变化。当天晚上,廖淑珍将这一发现告诉了情夫张某和朋友陈某。两人让廖淑珍拼命取款,从当晚1点49分一直取钱到上午8点20分,取出的钱全交给张某和陈某。
在当年的2月22日到27日,廖淑珍不断更改作案时间和地点进行取款,共取得59.93万元。在当年2月27日晚7点30分廖再次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
2009年初,广州市中院进行一审开庭,后以廖淑珍犯盗窃罪判处5年徒刑。廖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于同年12月裁定发回重审,市中院于2010年2月对该案进行重审。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