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董艳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了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的行为,对于未列入哈尔滨市《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并有权举报。
《意见》规定,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可以联合实施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
《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个“严禁”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严禁违反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进行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或延长时限收费。
严禁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费用。
严禁执行越权制定的文件。
严禁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或减免政策规定进行多收费。
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
严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严禁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