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业主维权意识增强,家中被盗被抢导致损失后状告物业管理公司的案例日益增多。昨天,深圳中院就二审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南山区某花园的赵女士家中被盗,损失巨大,赵女士一纸诉状把物管推上了被告席。该案此前一审以物管工作不完善为由判物管担责三成,赔偿5万余元,物管不服提出上诉。
业主被盗后向物管索赔15万
去年6月11日,赵女士家被盗,据赵女士称,被盗财物包括价值15万元的劳力士女表、价值2万多元的雷达男表、2万多元的钻戒等等,被盗物品总价值27万余元。赵女士说自己在报案后,派出所调取了当日小区录像,根据录像及小区保安说法,犯罪嫌疑人是驾车从小区前门进入小区的,但保安并未按照规定核实来访人员的身份,并且保安既没有在主要通道上驻守,也没有在小区内巡逻。
事后不久,赵女士一纸诉状递到南山法院,状告物业公司索赔15万元。
物业公司方面则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赵女士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被盗财物的价值,其是否有财物被盗、被盗财物的价值及被盗财物能否追回等事项,都无法确定。物业公司还称,其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职责包括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一审判物管担责三成
不久,南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并据此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赔偿54000元。
一审认为,物管的服务存在三点瑕疵。一是《保安员日常作业指导》不完善,当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时,物业要求保安必须询问及记录的事项很少;二是保安未严格按照《指导》中的规定工作,按规定,保安需要核实业主姓名,必要时得要求外来车辆上的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三是涉案嫌疑车辆的司机一直未下车,且其他嫌疑人并非是一同上车及下车的,如果保安保持足够警惕,对涉案嫌疑车辆的司机进行询问,或在案发时间里对涉案楼道进行必要的巡逻,被盗事件很有可能避免。法院认为,正是因为物业公司工作上的不完善,导致犯罪嫌疑人可能以不甚高明的犯罪手法完成作案。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的条款,一审认为,该合同并非赵女士与物业直接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且若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仅无法督促物业完善工作,涉案小区的居住环境将很难改善,所有小区业主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一审判决后,物业不服提出上诉。昨天此案二审开庭。
昨开庭时,赵女士没有到庭。物业公司一方上诉称,他们不存在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们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8元的物业服务费,也无法为业主提供高于行业规定的服务;而物业服务费也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若判他们赔偿,其实是用全体业主的钱赔偿赵女士,这对其他业主而言显失公平。
物业公司当庭表达了调解意愿,法官建议其庭后提供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