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0日讯 (通讯员 叶月琴 记者 郑瑞卿)黄某原系漳州华安县交通局副局长(正科级),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39万元。近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全部赃款,上缴国库。
黄某于1997年10月开始任华安县交通局副局长,分管道路工程、路政等工作,2006年6月兼任省道(308)金上线华安段公路工程指挥部工程部主任。2006年至2009年间,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受省道(308)金上线华安段公路工程第A合同段承建商黄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万元,其间有两次受贿数额就达20万元。送钱后,承包商黄某在质量监督计量、工程拨款等方面得到关照和支持。
鉴于黄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较重的罪行,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并具有立功情节,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