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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家调查事务所帮人非法讨债8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7:18  法制日报

  由于调查行业没有法律法规约束,行业门槛较低,只要稍有社会关系的人都可以入行,因此这一行业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很多私家侦探公司就像“自由的小鸟”,在暴利面前,频频涉法就不足为奇了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马岳君 法制日报通讯员 李曙光

  手机定位、查询话单、在车辆上安装GPS跟踪器、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浙江省温州市天平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在本职调查工作之余,为了创收,采取拘禁、威胁恐吓等种种非法手段帮人讨债。

  近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这家调查事务所合伙人林某、黄某、施某以及工作人员共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2007年,林某、黄某、施某合伙创办温州市天平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由于市场上的调查业务不景气,林某等人对所里的工作进行了重新整合,将业务拓展到了讨债领域。2007年至2009年期间,天平调查所多次接受他人委托,组织公司成员进行非法讨债,从中牟利。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八九月间,天平调查所员工张某以报酬为索得债款的30%为条件,为温州人郑某讨还赌债30万元。在讨债过程中,张某与林某等人一起将欠债人阿雄非法拘禁27个小时,直至阿雄交出13000元保证金后才将他放回。

  2008年6月,天平调查所的施某等人将被害人(欠债人)阿海非法拘禁20多个小时。不久后,在向被害人(欠债人)阿琴讨债过程中,天平调查所工作人员何某、袁某还对她进行了人身安全恐吓,并用红油漆将阿琴的轿车泼得面目全非。

  此外,据温州市警方透露,天平调查所的技术人员施某还多次通过手机定位、查询话单、GPS跟踪器等方式,来了解调查对象的情况。

  非法讨债定罪寻衅滋事

  经审理,龙湾区法院认为,温州天平经济信息调查事务所进行讨债的过程为接受他人委托,约定提成索得债款的30%左右,组织公司成员将债务人带至所里或山上,以殴打、威胁等方式进行强制讨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关于本案为何定寻衅滋事罪,经办法官解释道,根据浙江省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黄某、林某、施某等人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殴打、威胁等非法手段讨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正常讨债行为与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区别,经办法官认为,正常的讨债行为包括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行使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权利,还有借助于公权利如诉讼、仲裁等手段,该行为具有合法性。而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的最大区别。

  暴利诱惑调查公司涉案频频

  打开互联网可以发现,近年来,各类调查事务所涉案频频,这对本来就处在边缘地带的调查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前,各调查事务所的收费都很高,行业暴利是调查事务所疯狂发展的主要动因。”一位老调查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现有各种私家侦探机构约3700余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私家侦探机构多数冠以“调查公司”、“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等名称,主要从事债务追讨、婚姻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业务。

  “由于这一行没有法律法规约束,行业门槛较低,只要稍有社会关系的人都可以入行,因此这一行业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位老调查员说,“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很多私家侦探公司就像‘自由的小鸟’,在暴利面前,频频涉法就不足为奇了。”

  专家称寻衅滋事罪名有待商榷

  针对本案,《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

  以非法讨债为例,刘明祥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很多债权人遇到债务纠纷后之所以转向“专业”讨债公司,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走法律途径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而且即使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力度也还是一个问题。与此同时,在巨大的利润驱使下,各种讨债公司也是想尽各种手段,只要成功拿到债款,不惜冒险越界。

  “调查所违法讨债,应该受到惩罚,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似有待商榷。”刘明祥说,寻衅滋事罪,其实是从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专门指有流氓的动机,为了满足低级趣味,公开向社会挑战的心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没事找事,无事生非,无冤无仇找别人茬,并非是一种带有明确的个人目的性的行为。而这家调查事务所是受债权人委托,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进行讨债,具有明确的动机,因此不该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具体的罪名,刘明祥说,目前,刑法对调查事务所的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有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各类犯罪行为,可以根据这些具体行为进行定罪。

  此外,刘明祥认为,现在市场上确实存在着一些债务人具有还债能力,为了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或拖着不还。他建议,对于具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故意欠债不还,法律上可以增加“恶意逃债罪”。而对那些不具还债能力的,应该完善申请破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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