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昆明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办法》除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还结合昆明市实际,划分出共20种价格欺诈行为。
20种价格欺诈行为包括: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未真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或者服务价格;
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谎称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谎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不能提供原价或者提供虚假交易票据;
虚假优惠折价活动;
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办法》规定,根据违法程度不同,按有无违法所得,以及经营者是个人还是行业协会,处以不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办法》定义了价格欺诈行为、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误导性标价、价格承诺的概念。原价和虚假优惠价均需以前7日内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为标准。
记者 彭为(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