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由车辆控制人承担
本报5月19日热线消息(记者车少远)翟先生从朋友那买了辆二手车,事后将车转手他人。目前,该车已经多人转手,但户名一直是翟先生的朋友,这可急坏原车主。
2008年,郯城县翟先生从朋友那买了辆二手轿车,车辆未过户。此后,翟先生开了4个月便将轿车转手他人。截至今日,翟先生在郯城县、兰山区等地先后10余次见到这辆轿车,上前询问得知,轿车实际控制人均不同,其中2次发现车牌被驾驶员摘下。
“5月16日,我到交警部门查询,发现户名还是我朋友,他担心轿车肇事后司机逃跑,责任由他担,便经常责备我。”翟先生说,他和这位朋友有10多年的交情,怕因这事伤了两人感情,弄得他也不知如何是好。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豪称,虽然车辆未过户,但实际已发生买卖关系,如经营过程中车辆肇事,责任应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原车主只需出具车辆交易相关手续,便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