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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名表钻戒被盗业主状告物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8:21  深圳特区报

  居住在南山区某花园的赵女士家被盗,她认为物业疏于履行职责造成其财产损失,遂一纸诉状将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一审法院以该物业公司工作上不完善为由,判其担责3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业主:保安未核实来访人员身份

  赵女士家被盗的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11日。根据赵女士诉称,其被盗财物包括15万元的女款劳力士手表、2万多元的男款雷达手表、2万多元的两个钻戒等等,被盗物品总价值277400元。其报案后,派出所调取了当日小区录像,根据录像及小区保安陈述,犯罪嫌疑人是驾车从小区前门进入小区,但保安并未按照规定核实来访人员的身份,并且保安既没有在主要通道上驻守也没有在小区内巡逻。赵女士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显示,物业公司方曾陈述,“当时车内共有5人,进门时值班保安进行了询问,司机说是找5栋503房业主,保安登记车牌后放行……”而赵女士居住在4栋401房。

  物管:已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此案在南山区法院一审时,物业公司方辩称,赵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被盗财物的价值,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她是否有财物被盗、被盗财物价值及被盗财物是否能追回等事项,均无法确定。

  物业公司方还称,根据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其应当“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事发当天,保安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了询问和登记,并进行了值班巡逻。事发后也及时派人保护现场、报警并提供线索配合警方破案。案发当晚,还为赵女士更换了防盗门和防火门的门锁。他们已经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而且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仅0.8元,若要求其在亏损下仍承担业主的损失不公平。

  一审:物管方服务存在瑕疵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三点瑕疵:其制订的《保安员日常作业指导》(下简称“《指导》”)不完善,当外来车辆需要进入涉案小区时,物业要求其保安必须询问及记录的事项很少;保安未严格按照《指导》中的规定工作,根据该规定,保安是可以核实业主姓名及必要时要求外来车辆上的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涉案嫌疑车辆的司机一直未下车,且其他嫌疑人并非是一同上车及下车的,如保安保持足够警惕,对涉案嫌疑车辆司机进行询问,或在长达可能的半个多小时的案发时间里对涉案楼道进行必要的巡逻,涉案的被盗事件将有可能避免。

  法院认为,正是因为物业公司工作上的不完善,导致犯罪嫌疑人可能以不甚高明的犯罪手法轻易得手。对于物业公司称《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其不负责“财产保险保管责任”,法院认为,该合同并非赵女士与物业直接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若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仅无法督促物业完善工作,涉案小区的居住环境将很难改善,所有涉案小区的业主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法院最终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审:物业公司愿意调解

  因不服该判决,物业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赵女士昨日没有到庭参与法庭调查。物业公司代理人称,他们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且因为物业服务费低廉,他们无法为业主提供高于行业规定的服务,因物业服务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若判他们赔偿,其实是用全体业主的钱赔偿赵女士一人的损失,这对全体业主不公。

  物业方表示愿意调解,但因赵女士没有到庭,法官让物业方庭下提供调解方案后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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