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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镇街“三旧”改造草案通过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8:21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姜岩)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三旧”改造政策推介会上获悉,东莞“三旧”改造中32个专项规划已提交至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这标志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正式进入审查批准阶段。

  据统计,目前已有10个镇街(万江、莞城、大朗、常平、凤岗、麻涌、石龙、洪梅、寮步、沙田)的“三旧改造”草案通过了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的技术审查,下周即可报东莞市“三旧”办组织各部门会审。此外在东莞市“三旧改造”政策推介会上,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技术人员对两百名来自东莞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企业代表就“三旧”改造具体政策及优惠政策进行解答。

  就企业关心的“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将按照原规定,地价“从旧、从低”的原则,根据全市地价水平和前三年有形土地市场的成交地价,将东莞分为三类地区,每类地区固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容积率为1的楼面地价计):第一类镇街为1000元/平方米,第二类镇街为600元/平方米,第三类镇街为400元/平方米);对商业改为商住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为第一类镇街500元/平方米,第二类镇街300元/平方米,第三类镇街200元/平方米。“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方面表示,经市政府批准,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可打七折。

  ■政策焦点

  1、合作改造旧村庄可进行商品房开发?

  回答: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在将原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2、补偿标准按照市场评估进行?

  回答:东莞没有制定拆迁补偿的统一标准。镇街可以根据成片改造片区中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按照市场评估的原则制定相对合理的补偿标准。

  3、补偿成本能抵地价款?

  回答: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不能抵地价款。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再由市财政拨付给镇街。采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镇街可从市财政返拨的土地出让金中支付拆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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