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全浙宾)连某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非法牟利600元。记者昨天从盐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连某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连某某,男,1983年出生。2009年8月起,连某某在盐田区海山街道翠桐苑的住处,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租借虚拟主机开设两个网站。然后,将从网络上搜集的淫秽色情图片上传到网站,供公众浏览。通过他人点击浏览网站,连某某从与其合作的某某广告联盟获取广告费。其具体盈利模式为,只要连某某开设的网站日点击IP次数达到1000次,某某广告联盟即支付连某某88元人民币。2009年12月18日,连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两个网站下载图片480张,经鉴定,480张图片全为淫秽物品。截止抓获时,连某某通过经营上述网站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连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并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将汲取教训,做一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