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下属公司一采购物资设备的负责人收受“好处费” 法院判处扣押10万元,上缴国库
晨报讯(记者 岳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达到一定数额,将被立案追诉。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原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地铁车辆段室外工程项目部物资室主任唐永杰受贿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唐永杰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间,利用担任物资设备部负责人的便利,在沈阳恒泰金鑫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电缆物资设备后,分三次收受该公司副经理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法院介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为国有公司,改制后为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而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中铁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永杰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唐永杰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并履行该公司赋予的工作职责,其不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唐永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扣押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
该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