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2010年3月16日,家住福建省仙游县 的颜平双 收到一份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50多岁的颜平双本打算拒收这份裁定书,但他最终还是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让颜平双感到气愤的是,作为申诉人,这份由福建省高院在2007年8月13日作出的裁定书,一直过了将近3年之后,才送到他手里。
颜平双是仙游县的一名公务员 ,在过去6年里,因为他的申诉,莆田 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裁定,但其间发生了许多让他觉得不合理的事。在颜平双看来,这是因为“我告的是法院”。
日前,记者在福建采访时发现,这本是一起关于民间借贷 的普通民事案件 .然而,随着案件的发展,法院却成了“被告”。此后,“告法院”的颜平双遭受了长期的折磨。
引起争议的“异议申请”
1998年,颜平双借给同在仙游县的熟人林寿龙 20万元,用于投资当地“西埔养鳗场”,并约定1年后还清本息。然而,此后几年里,林寿龙一直没有还给他这笔钱。2002年3月26日,颜平双将林寿龙及“西埔养鳗场”其他5位股东告上法庭。
同时,根据颜平双的财产保全申请,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日对林寿龙经营的“星龙 ”鳗鱼场的18吨鳗鱼进行了查封。据物价部门认证,这批鳗鱼总价值70多万元。颜平双为此提供了财产抵押担保。
然而,2002年4月6日,仙游县法院收到一份“异议申请书”,异议人为林寿龙的小舅子林开水和仙游县西埔村村民温明金。在这份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称鳗鱼属异议人所有,林寿龙只是被雇用管理,因此申请对这批鳗鱼解封。
两名异议人提供了一份由他们与莆田市星龙鱼业有限公司(下称星龙公司)签订的“租场协议”,以证明鳗场是由异议人向星龙公司租用。同时,他们还向法院提供了购鳗收据、缴纳水电费发票,以证实鳗鱼是他们所养殖。
不过,在这份“租场协议”中,租用期限为3年,从1999年2月20日至2002年2月20日,当时已过期。
颜平双提出,这份“租场协议”印章模糊、格式不规范。另外,星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星 1997年已经出国,怎么可能在1999年签订这份协议?他认为,对于这样一份协议,对方应有更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其真实性。
不过,在此后的调查中,李玉星是否曾从国外返回过,一直没有得到确认。李玉星的家人也没有人表示曾代签过这份协议。
对于异议人提供的购鳗收据、缴纳水电费发票,颜平双说,水费、电费的发票上,客户名是“星龙鱼业有限公司”或“星龙鳗场”等,怎么证明是林开水的?而购鳗收据,在市场上很容易补打补开,不应该轻易采信。
尽管关于被查封的这批鳗鱼归属争议不下,2002年10月30日,就案件本身,仙游县法院作出判决,林寿龙等被告6人应在10日内偿还20万元借款本息。
判决虽然作出,但迟迟没有执行。因此,被查封的这批鳗鱼成了颜平双能否追回损失的关键。
不过,2003年2月27日,仙游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颜平双“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异议人提供的《租场协议》,其主张星龙公司内的鳗鱼是被告林寿龙所有的证据不足,应予解封”。
在颜平双看来,这是一次“恶意违法解封”,因为很多问题还没有查清楚,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让人信服。
莆田中院裁定书中的“表述”疑问
此后,仙游县法院成了“被告”。由于对法院的做法感到愤怒,2004年10月9日,颜平双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仙游县法院违法解封鳗鱼财产的错误裁定”,并给予国家赔偿 .
2005年7月2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举行了一次听证。听证的方式是,上午让颜平双去,做听证笔录;下午让仙游县法院去,双方不面对面。
2005年12月13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仙游法院的解封行为“不确认违法”。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
从2004年10月9日到2005年12月13日,这超出了规定的审理期限。
此外,2002年,仙游县法院在调查“租场协议”的真实性时,曾委托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对“租场协议”上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作出的检验结论为:送检租场协议上印章印文与送检内资企业登记档案案卷目录第47页对应的存档印章印文一致。不过,2002年10月23日,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又以“因需要补充新的检验样本送文检部门检验”为由,撤回了这份检验报告。此后,对这份协议上公章的鉴定暂缓。
然而,让颜平双感到不解的是,莆田市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提到了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作出的检验报告,却未提2002年10月23日这份报告已被撤回作废。
迟到3年的省高院裁定书
2006年年初,颜平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表示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要求确认仙游县法院解封行为违法。
此后,离奇的事情接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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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仙游县法院告诉颜平双,已经收到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但只准许他看,不许他复印。他当时无法确定那裁定书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裁定书,那应该给我一份,哪有裁定书不敢给申诉人的?”
无奈之下,颜平双开始向福建省人大、省政法委等上访。在这期间,仅发出的挂号信就有上百封,这对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的他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此后,颜平双收到过省人大发回的很多封内容相同的信访回执单,其中回复为:根据所提的问题,已转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可直接与之联系。
不过,颜平双每次联系省高院时,对方的回复都是“查一查”,却都没有结果。
同时,由于四处奔波,心中焦虑,颜平双长期失眠,身体状况很不好。2007年12月,他被医院检查出患上了恶性淋巴瘤,治疗费用花了23万元,除了他自己的1万多元,其余都是借来的钱。
2010年3月16日,颜平双接到通知,要他接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是省高院的两个法官送来的,在仙游法院里交给我,他们说话很客气,还表示了歉意”。颜平双说,他当时本想拒签这份裁定书,但为了获取证据,以及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还是签收了。
根据裁定书上所署日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07年8月13日就已作出,却迟到了将近3年,才送到颜平双手中。
福建高院:法院工作有问题
5月13日上午,记者来到仙游县法院,当被记者问及该案件当年解封的一些情况时,法院院长关玉辉和执行局局长林启芳均称,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已经处理,“我们没有权利对中院和高院的裁决进行评判”。
当天下午,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一陈姓主任向记者表示,当年经办此案的人已退休,暂时找不到了解此案的人来介绍情况。
5月17日,记者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该负责人说,对颜平双申诉案的裁定书作出后,省高院很快就将裁定书下发给莆田市中级法院和仙游县法院,并委托莆田市法院将裁定书送到申诉人手中。后来,省高院接到颜平双反映,说一直没有收到裁决书。为此,省高院也展开过调查。不过,除了省高院还保存着当时的寄送凭据外,在莆田市法院和仙游县法院,却找不到相关流程的记录。因此,到底是莆田市中院和仙游县法院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造成这种情况,还没有查出来。
该负责人坦言,尽管省高院及时下发了裁定书,但是出现这种情况,法院的工作确实是有问题的,确认了情况后,省高院专门派人亲自把裁定书送到颜平双手中。
关于案件本身,2002年10月30日,仙游法院作出判决,林寿龙等被告6人应在10日内偿还20万元借款本息。判决书 上的执行期限是10天,但如今7年多过去了,颜平双仍然没有拿回这笔钱。
该负责人指出,仙游县法院的确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颜平双的疑问是:在这件事情中,法院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此外,当下级法院成为“被告”时,审理案件的是它的上级,如何来确保公正?他作为一个国家干部,尚且遭受如此折磨,要是普通群众,还怎么面对这样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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