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厦门市场上的馅饼已被“日光岩”品牌占据
鼓浪屿馅饼的“中华老字号”已成往事(资料图)
台海网5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江荣义 文/图)
核心提示
受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福建中新拍卖行原定于昨日下午3时举行的“鼓浪屿”系列注册商标拍卖会,因为“零报名”而临时取消。这已是该商标拍卖的第四次流拍。
此前,作为拥有8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鼓浪屿”馅饼曾经风光一时,然而由于当时的鼓浪屿食品厂两大股东———陈亚强和曾永忠之间对于股权转让存在纠纷,2003年9月起,这对舅甥进行了长达4年的“马拉松式”诉讼,最终虽然以外甥胜诉结束,却又走上了3年多的“马拉松式”的执行之路。
由于长期处于官司纠纷中,“鼓浪屿”的商标所有权被冻结,同时,商标未能参加福建省著名商标评选,丧失了“中华老字号”的称号,“鼓浪屿”渐渐褪去了原来的光环。业内称,这一切,或许是商标拍卖屡屡流拍的最大原因。
1.第四次流拍
原定要拍卖的是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鼓浪屿”1571341、1571343、3847042号三个注册商标(注册类别都是“糖果、月饼、馅饼”),起拍价90万元。
昨日下午2时50分,记者赶到位于厦门市帝豪大厦17楼的福建中新拍卖行,却发现拍卖行大门紧闭。记者通过多方努力,联系上福建中新拍卖行的一女工作人员,对方告诉记者,截至昨日中午12点,此次拍卖仍无人缴纳拍卖保证金,拍卖会因缺乏竞买人而再度流拍。
这已是“鼓浪屿”系列注册商标拍卖会第四次临时取消。
去年8月17日,“鼓浪屿”系列4件注册商标开始由福建中新拍卖行分开拍卖,起拍价总和约为106万元,不过那场拍卖被临时喊停。原因是当时鼓浪屿1571341号、3847042号注册商标已于2008年11月7日注销;1571343号注册商标于2006年9月8日被转让;而308869号注册商标在2008年2月19日已到期,因注册人未及时续展,已失效,因此导致该拍卖临时被“喊停”。
今年3月3日,依然由中新拍卖行以106万整体起拍的“鼓浪屿”系列4件注册商标由于无人竞拍而流拍;3月31日,“鼓浪屿”1571341、1571343、3847042号三个注册商标以50万元整体拍卖,也因无人竞拍而再度流拍。
2.流拍的背后
早在2002年,曾经有人叫价500万元想买下“鼓浪屿”品牌,不过当时由于“鼓浪屿”馅饼热销而让股东未予考虑。记者也了解到,此次拍卖前,也有不少业内人士都对“鼓浪屿”系列商标感兴趣,可为何还是最终流拍?
大家最担心的,其实正是系列商标是否有效的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说,当时其“流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拍卖标的本身合法性出现问题。据透露,参与此次拍卖的“鼓浪屿”3件商标中,两个“鼓浪屿”中文商标当前状态为“撤销3年不使用待审中”:“GU-LANG IS-LAND”英文商标是“转让完成”状态;而参与了前两次拍卖,没有参与此次拍卖的308869号注册商标已于2008年失效。这意味着几个商标中目前可以合法使用的只有英文注册商标,购买的风险很大。
还有人士认为,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深陷诉讼多年,加上其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品牌内在价值已有所下滑。这或许也是导致其一再流拍的重要原因。
假如没有人竞买,是否以略高于50万元的价格就能成交?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拍卖法,标的物都存有一个“保留价”,如果竞价没有超过保留价106万,只能以流拍而告终,标的物由法院收回。
3.“鼓浪屿”商标诉讼风波
股权转让
鼓浪屿食品厂于1956年初成立,几经改制、重组,1999年,被国有企业、厦门象屿集团兼并。随后,由于政府鼓励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2003年6月,鼓浪屿食品厂进行改制,实行企业内部招标,由职工通过竞争收购企业。当年12月,获得收购权的职工将股权转让给两位集美人陈亚强和曾永忠,两人是舅甥关系,其中外甥曾永忠曾是食品厂的供货商。两人各持公司50%的股份,后又各出让5.5%的股权给原厂长。出乎意料,矛盾没有发生在他们与职工之间,却发生在舅甥之间,因为持相等的股份,双方的权利对等,遇到问题决策时却又总是难以达到统一。于是争吵时有发生,矛盾越积越深,生产经营都没办法正常进行。
上一页
为尽快解决矛盾,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在厦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协调办公室及原企业主管的调解下,6月30日,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让双方的矛盾暂时得到缓解。两人签订了《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曾永忠在鼓浪屿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陈亚强指定的受让人;陈亚强指定的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金260万元给曾永忠;鼓浪屿岛上向绣品厂租赁的店面使用权归曾永忠所有。
随后,曾永忠带着一部分职工创办了厦门老作坊食品有限公司。品牌标志也一分为二,“鼓浪屿馅饼”商标和厂名“鼓浪屿食品厂”归陈亚强使用,商标“日光岩”和产品装潢包装归曾永忠使用。7月3日,鼓浪屿食品厂开始恢复生产,职工重新上岗。8月15日,“老作坊”生产出第一个馅饼,企业经营逐步走上正轨。
然而,协议签订后,陈亚强向曾永忠支付了股权转让金100万元,余款未付。
漫长诉讼
2003年12月2日,陈亚强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永忠办理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
2004年1月19日曾永忠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陈亚强应将鼓浪屿岛上的店面使用权转移到曾永忠成立的老作坊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支付股权转让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4年2月19日,陈亚强提出撤诉申请,湖里法院同意陈亚强撤诉。
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原股东苏某(即拥有11%股权的原厂长)转让其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之后,公司股东只有陈亚强、曾永忠两人,而《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将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剩陈亚强一人。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2名以上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存续的基础。
据此,2004年5月17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甥舅两人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外甥曾永忠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给予驳回。
宣判后,曾永忠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2004年10月15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设立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股份,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合同效力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强应向债权人曾永忠支付股权转让金160万元。随后,由于陈亚强对判决不服,拒绝执行,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厂房被查封,“鼓浪屿”系列商标作为被执行人资产,于2008年走上了拍卖之路。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