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修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规定”立案前不得扣押款物
扣押资产给被告人家属“留”生活费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范围,检察机关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扣押与案件无关财产须三日内退还。
据了解,全国检察机关在2009年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规定作出了相应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另外,对异地扣押、冻结程序问题,工作规定明确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检察机关协助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规定可以先行扣押、冻结,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
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解读
扣押款物给被告人扶养家属留生活费
本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是突出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对此解释道,在第六条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整理/记者朱治华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