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范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有关程序。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拍照或者录像后予以扣押,并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详细特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