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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买卖电动自行车也要签合同 工商部门在全市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17:12  台海网

  19日记者获悉,市工商局向五城区工商局下发通知,将《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和《电动车销售工商提示牌》在全市范围推广。

  本月上旬,晋安区工商局制定了《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商家若销售不符合国标、改装、拼装或其他非法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无条件退货,并获得双倍赔偿。据了解,晋安区工商局在推广使用《电动车买卖合同》的同时,根据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遇到的问题,制作《电动车销售工商提示牌》提示消费者。

  提示主要有四项内容:一、向有电动自行车经营资质的商家购买,并索取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二、与商家签订《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三、购买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四、购车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如与商家协商不成,可持合同与发票向工商部门申诉(电话:12315)。提示牌的张贴对象是工商部门已发放销售电动车营业执照的商家。

  由于《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在晋安区试点果效果较好,日前市工商局决定将《电动自行车买卖合同》和《电动车销售工商提示牌》在全市范围推广。

  (福州晚报记者 陈鹤 通讯员 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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