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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十大举措强力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17:36  中国政府网

      5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2010年6月至11月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行为,集中整治重点地区,彻底扭转部分地区的混乱局面,构建开发秩序监管长效机制。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冀文林指出,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采取十项措施:

      一是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是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是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是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五是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六是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八是补充编制矿产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对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分散勘查开采矿区,尚未纳入重点整合范围的,应补充编制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及时抓紧实施。

      九是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十是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稀土等矿产资源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稀土等矿产集中分布区要突出重点,联查联动;强化稀土等7种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合理投放矿业权,促进新增矿业权合理布局、有序投放;要严格考核,严肃奖惩。专项行动验收后收到媒体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仍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或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开采数据超过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部将暂停该省(区、市)探矿权、采矿权配号。对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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