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分析:此案系公安机关外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03:50  信息时报

  “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应该属于秘密,如笔录是从办案机关流出的话,办案机关是要承担责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孙燕山评论说。

  孙燕山说,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转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警察法第22条、第48条则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2分3分4分5分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