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聂奇文 通讯员 陈彩云) 湖北籍男子马某到东莞某厂打工仅3个月便主动辞工。厂方批准后,马某却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未果,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3万余元的“天价”赔偿。最终经法院二审,判其败诉。
马某于2007年4月入职东莞常平某窗帘制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工。3个月后马某以厂方擅自调动其到有化学物质损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与其技术专业不匹配等为由,表示不愿调岗,并提出离职申请,厂方批准了他的离职申请。第二天,马某到当地劳动站上访;调解未果后,马某再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仍不满意结果;他又一纸诉状将厂方告到法院,提出63万余元的“天价”赔偿请求,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工资损失21万余元和各项补偿金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自动申请离职,其申请离职的情形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等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马某提出的职务津贴、轮班津贴、精神损失费等请求也无事实依据,遂判令厂方仅需支付马某的工资差额并退回收取的管理费共计千余元。马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日前维持一审原判,一场“天价”索赔闹剧至此才告终结。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