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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推倒院墙砸坏私家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05:47  燕赵晚报

  本报记者 隋文

  通讯员 李宝善 张丽

  自家汽车停放在小区院内北墙边,墙外施工的铲车将北墙铲倒,砸坏了该车。施工方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案是侵权纠纷,不属保险范围”为由,不予赔付。那么,到底该谁来赔呢?近日,桥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汽车无端被砸愤而起诉

  2009年2月20日上午,赵女士将自家汽车停放在小区院内北墙边,未料想,在墙外场院内施工的一辆铲车将北墙铲倒,砸坏了该车。负责施工的负责人是王雷,委托王雷施工的是刘一。赵女士与王雷就赔偿事宜曾到派出所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2008年11月27日,被砸汽车在保险公司投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1275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等。据此,该保险公司本应依约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以种种借口不予赔付。

  赵女士和丈夫丁先生愤而将王雷、刘一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修理、贬值、误工、交通等费用6万余元。

  被告个个都有“理”

  被告王雷辩称,施工场地不是自己承租的,铲车的所有人不是本人,铲车和司机也不是自己雇佣的,自己只是受刘一之托负责协商谈判赔偿事宜。因此,自己对此案没有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只是合同关系,本案是侵权纠纷,车辆贬值损失、交通费、印刷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

  而被告刘一则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判各方均有责

  该事故责任究竟由谁负担?王雷提出他只是受刘一之托处理此事故,但未提交证据。庭审中王雷的证人证明铲车和司机是王雷通过他找的,是给刘一干活的,平整场地时刘一和其工作人员杨某在现场指挥。

  综上所述,王雷和刘一之间是否雇佣关系,无充分证据证实,二被告系共同施工,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因被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等,所以,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认证费400元,因其提交了相关票据,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665元,被告王雷提出异议,但因原告车辆被砸,在修理过程中产生交通费在情理之中,该费用支持1000元为宜。

  综上,原告的损失为:车损费14974元、认证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6174元。法院宣判:被告王雷、刘一赔偿原告车损费14974元、认证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617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对车辆损失费14974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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