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剩余租费须退还
本报5月20日热线消息(见习记者郇恒吉)20日上午,市民崔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她租赁的房子到2011年1月初才到期,前两天却被房东告知房子要拆迁,她必须限期搬出,对于违约赔偿双方产生了纠纷。
据崔女士介绍,自己在罗庄区文化路与罗四路交会处西50米路北处,租赁了沿街34间楼房,开办了一家饭店并且已经经营九年了,2010年1月刚和现房东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没想到刚过5个月就被告知要拆迁,她必须限期搬出。对于违约赔偿,房东只答应退还今年全年的房租。
崔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可以搬出去,但是装修的费用,还有因为搬迁带来的经营损失等,这些对方怎么也得给点相应的补偿啊。”崔女士还表示,如果协商不成,自己将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咨询了临沂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他说,如因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终止的,出租人不支付违约费。双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投资给予一定补偿,另外未使用期的租赁费须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