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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换了债权人就想赖账不还 法院一二审均判决:欠债公司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07: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宁5月20日讯(记者陈晨通讯员冷西金孔凡立)曲阜的金某受人委托向曲阜一家公司催收贷款,并签订了还款协议,没想到该公司见换了债权人竟想赖账。近日,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支付金某欠款8万元及利息。

  2001年10月,曲阜一家公司因业务欠南京天桥公司货款18万元,为了催收欠款,南京天桥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曲阜的金某代收该欠款。不久,金某将从曲阜这家公司催收的部分款项及自筹的资金和物品还清了南京天桥公司的货款。南京天桥公司据此告知曲阜的公司已将此债权转让给了金某,并出具了收到该公司货款18万元的收条。2002年10月,曲阜的这家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写明该公司欠金某货款11万元,双方协商同意前期利息为2万元,总计欠款13万元;今后年利息按6%计算,至还清欠款止。2003年底,该公司还给金某部分款项,但剩下的8万元欠款经多次索要,均被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付至今。金某随即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还清欠款。但该公司却辩称金某只是代理人,并无权利进行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曲阜的这家公司欠南京天桥公司货款8万元是事实,而南京天桥公司已委托金某代收这笔欠款。事后曲阜的这家公司与金某之间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欠款,可视为其对该债权转移已经默认,并已实际履行了该还款协议。因此法院对金某的诉求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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