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面包车停在小区里,车主一觉醒来后,爱车不翼而飞。车主认为与小区物业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丢了,物管就要赔起”,于是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购车款41800元及相关办理手续的费用8200元。昨日下午,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物管公司当庭辩称,与车主之间只是场地租赁关系,“我们收的是占道停车费,要我们全赔,不可能”。据悉,此类停车被盗纠纷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但双方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该如何赔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大家认识不一,各地法院判法各异。
原告
小区是有偿停车 丢了物管就要赔
去年11月5日下午18时左右,原告车主将自用的五菱牌川A456P5面包车,停放在武侯区机投镇果堰村顺江新苑A区13栋旁,交由该小区物管有偿看管。但次日清晨6时许,当原告准备开车上班时,却发现爱车不翼而飞。当即,车主报警,但时至今日该盗窃案仍未告破。
由于没有为汽车购买盗抢险,为挽回损失的车主日前将小区物管告上法庭。昨日庭审中,车主方称当日开车进小区时,物管为其发放了“机动车辆出入证”,证上明确写明“凭证出入,随身保管”,这就相当于物管对车主承诺的“保管凭证”,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应对车辆的安全负保管义务,况且还是有偿停车,“车现在在你的看管范围内丢了,你就要赔起。”
被告
停车费是场地租赁费 不是保管费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物管公司称,原告属于在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是2元钱,而这2元钱他们认为是占道停车费,根本不是保管费,“保管费是按保管物价值的大小来收取,我收你2元钱停车费,车丢了就要喊我赔个车,这明显不合理”。
物管公司称,停车合同是物业合同的一种,但到底在合同法中算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而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场地租赁合同,“我们把场地租给你停车,我们负责维持整个小区的秩序,并在一定限度内保持谨慎的安保义务。如果把完整的安保义务都加在物管身上,这完全没有考虑平衡物管和业主之间的利益”。
经过1个小时的庭审,物管公司提出赔偿全部损失的30%,作为双方调解的条件。但原告方态度强硬,完全不接受,法官宣布休庭,对该案择日宣判。
物管行业
奥迪奥拓停车费相同 丢了责任大不同
昨日的庭审现场,旁听席上数十位各物管公司派来的代表极其认真,他们希望能从案件审理中找寻类似问题的解决之道。“这确实是个问题,我们收的停车费很低,如果真按保管合同的条款来约束双方,肯定吃不消。”一位物管公司代表称,现在小区内奥迪和奥拓的停车费都一样,这从保管合同上来讲是说不通的,两车的价值差异很大,“收费相同,但一旦出事责任却大不相同。”
物管公司的代表大多希望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也能让他们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个方向。“现在我们就只有回去和业主单独再约定,如果要让我们尽保管义务,那么就单独订合同,把权利义务说清楚,责任大了,肯定就要提高收费”。
保险公司
若是保管合同 保险公司将向物管追偿
由于案件中被盗车辆并没有购买盗抢险,导致该车辆被盗后只能向物管索赔的局面。如果该车买了盗抢险,那赔付情况又该如何呢?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务曾平称,这也要区别情况来看待。
曾平指出,如果认定车主与物管之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那么丢车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在盗抢险的赔付范围内对车主首先进行赔偿,然后向物管公司追偿这笔赔偿费用,因为确认为保管合同,那么车辆的丢失物管就难辞其咎。但是如果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那么保险公司在对车主赔付完毕之后,将不能向物管进行追偿,因为在租赁合同中,对车辆的丢失物管则基本不承担责任。
武侯法 本报记者 郑钰飞
损失到底谁埋单 各地法院判决不统一
在查询了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类似案例后,记者发现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判物管全赔的,也有判物管部分赔的,更有判车主自己承担损失的。判车主自己承担的法院认为,车主缴纳的费用是停车占道维修费,与小区物管之间并非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判物管承担全责的法院认为车主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并领了停车凭证,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案例1
管理车辆不善 物管赔偿24万
2008年8月,广州罗湖一小区的孙先生称自己的车在其小区停车场内被盗。他认为小区物管失责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管作为管理方,应妥善管理停放的车辆,在车辆出入时应查验车辆停放凭证中登记的车牌号码与出入的车辆是否相符,但其却未尽该管理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措施。对孙先生的车辆被盗,物管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赔偿孙先生车辆被盗的损失241956元。
案例2
停车费非管理费 业主索赔败诉
2009年5月,在出差期间,家住贵阳的黄先生在小区的摩托车停车费到期了,而就在他出差返回后,摩托车被盗了。黄先生找到物管公司,对方称停车费已过期,再说交纳的也仅是车位费,不是保管费。为此,黄先生将物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一辆摩托车。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车费的票据上明确载明其交纳的费用系车位费而非车辆管理费。原告也不能充分证明这是被告管理失职所导致。据此,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