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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公布 今后停车收费将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12:36  山西新闻网_三晋都市报
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郝丽娟)5月19日,《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施行,今后停车收费将明码标价。按照规定,停车场、存车处应申领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码标价,并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和举报电话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规定,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停车场(位)和存车处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分类制定。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按就近停放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场所标准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或规划部门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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