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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国家赔偿中支付精神赔偿要考虑4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16: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郑州5月21日电 (记者 李贵刚) 新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孔志向媒体通报了国家赔偿法修订暨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这次修改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五年后第一次修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孔志表示,新《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谈及精神赔偿的问题,孔志称,国家赔偿法的这次修改,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内在的,但需要依据一定的外部情况进行认定, 如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

  二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如受害人被判处的罪名、刑罚、被羁押的时间等;

  三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四是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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