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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妻副教授一审获刑3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18:05  新闻晚报

  □据广州日报报道

  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昨天上午终于等来法院的一审宣判。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涉案的其余21人中,4人被判实刑,14人获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马尧海的获罪理由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其中除了指出马尧海实际上并非 “换妻教授”,还通过说理,对一度沸沸扬扬的不同意见也一一作出回应。

  马尧海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他们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马尧海当庭表示要上诉。

  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尧海,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换妻”游戏中的组织者,他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

  4月7日至8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2人的被告阵容,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13年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

  其余21名被告均认罪

  在两天的庭审中,除马尧海外,其余21名被告均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也都作了有罪辩护。马尧海的辩护人与检方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马尧海也高调地对外宣称“自己无罪”。

  昨日,法官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马尧海等2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直击:落寞马尧海

  昨天上午8时45分刚过,十几名法警就将秦淮区法院大法庭的门口堵得严严实实,前来旁听的被告人家属均被要求空手进入法庭。

  9时07分,法官敲响法槌:“带被告人出庭! ”侧门打开,身穿橙色囚服的马尧海第一个被法警带出来。他的脸上不见了原先的黑框近视眼镜,脸色显得憔悴黯淡。第二被告人“宝宝”和第三被告人“明月”都是女性,她们和其他19名被告人一起排队鱼贯而入,并在法庭上站成了两排。

  审判长随即开始宣读对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罪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宣读花费半个小时,马尧海等人未发一言被带离法庭。离开法庭时,走在最后面的马尧海始终低着头,步履明显沉重。

  据了解,马尧海在庭审结束后对身边人表示,将会上诉。马尧海的辩护人薛火根和姚永安都表示对判决不够满意,并认为马应当无罪。薛火根说,过几天将抽时间会见马尧海,与他进一步沟通。

  法院阐释:他构罪无疑

  昨天,法院在详细解释马尧海的行为为何构罪的同时,也从多个角度针对质疑声音作出坚定回答:第一,马尧海的行为是聚众淫乱而不是“换妻”;第二,是否“换妻”与构成聚众淫乱罪无关。

  ■私密场合的性聚会构成聚众淫乱罪吗?

  在庭审时,马尧海的辩护人曾经提出: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在私密场所进行的“换偶”、性聚会,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法院观点】:刑法将聚众淫乱罪归类在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大类中,说明聚众淫乱即侵害了公共秩序,此种行为的故意已经包含在行为之中。无论聚众淫乱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还是在公共场所,不影响对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当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时,即构成犯罪。

  ■自愿的性行为没有影响他人?

  马尧海的辩护人认为,马尧海等人的性聚会在一个私密的空间里自愿发生,并不为外人所知,客观结果上也没有影响到他人,不应当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聚众淫乱罪所涉及的行为本是行为人自愿的行为,如果其中有强迫或者胁迫的情形,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所以自愿参加不是构成该罪的否定性条件或因素。

  ■马尧海的“换偶”不构成犯罪吗?

  有观点认为,马尧海等人的行为是换偶,因而将马尧海冠以“换妻教授”的称号。他们认为,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换偶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法院观点】:本案22名被告人中男性14名、女性8名,其中仅有3对夫妻,马尧海参加时并无妻子,各被告人在聚众淫乱时从未要求参加者必须是夫妻或情侣。而本案中他们多数是单身参加,因此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换偶”行为。另外,即便是“换偶”,只要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也应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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