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实施办法
防止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明降暗升、随意复出
新华社广州5月21日电(记者 毛一竹)广东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出现滥用职权、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失误、管理监督不力和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五大类行为将被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规定,为防止被问责干部的安排使用出现明降暗升、随意复出等现象,广东将从严控制重新任职时间和从严审批重新任职行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问责范畴、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广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朱明国解释说,应当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由谁负责管理就由谁作出问责决定。问责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收集线索、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等职能。
朱明国说,严肃查办问责案件、确保责任人在受到责问的同时,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要严格追究,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杜绝“以问代纪”“以问代刑”现象。广东将加大对依纪依法开展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办理问责事项过程中发生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等行为,保护好问责对象的合法权益,并积极拓宽监督渠道,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国家统计局2009年对广东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群众认为当前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效果“非常有效”的仅占9%。朱明国说:“问责制的实施,是在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之外,创设新的责任追究方式。目的是要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