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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法官二审改判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01:35  金羊网-新快报

  云南曲靖中院判其囚6年,不认可强奸罪

  新快报讯(新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处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昨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杨德会因嫖宿幼女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杨德会今年45岁,此前是富源县法院法官。因涉嫌嫖宿幼女罪、强奸罪等于2009年初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杨丽萍伙同他人为牟取利益,对被害人徐某某(1995年2月7日生)进行殴打和语言威胁,迫使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8日下午杨丽萍等又强迫徐某某与杨德会发生性关系,因其不愿意,杨德会让她们把人带走,后杨丽萍等劝说徐某某后杨德会与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和一包烟;当晚杨丽萍又将被害人余某某(生于1995年农历9月28日)带到杨德会住处,杨德会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后,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时法院还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他人向杨德会等人卖淫,从中牟利。

  杨德会是否实施了强奸?曲靖中院认为,杨德会主观上具有嫖宿的故意,知道徐某某不愿意即让杨丽萍把人带走,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事后支付了嫖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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