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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员调职一年 仍可问责在原单位表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01:35  金羊网-新快报

  

广东官员调职一年仍可问责在原单位表现
CFP供图

  广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方法昨出台,明确规定20种问责情形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粤纪宣

  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工作拖拉推诿超时未完、本地区短期连续发生多起重大事故……都将被问责。昨日上午,全省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在广州召开,明确规定20种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更首次涉及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被问责官员可官复“原职”

  据《实施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不仅如此,《实施办法》还规定了追责制,党政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一年内,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发生问责情形且应予负责的,仍可以问责。

  问责范围扩到乡镇街道干部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而且还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这意味着此次《实施办法》问责对象囊括了党委和行政系统两个领域。与2008年9月广东实行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问责的对象明显扩大了。

  但记者发现,《实施办法》仅规定了20种须问责的情形,但并未细化将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形式的具体情形。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惯例”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性问责”,从“行政首长问责”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包括广东在内的全国各地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看法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处长彭澎:

  官复原职,一年有点短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意味着,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问责一年后可“官复原职”。对此,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处长彭澎表示,官复原职不是不可以,但“一年的时间短了点”。因为以问责来处理的话,领导干部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年的“考验期”相对较短。

  彭澎认为,该规定是出于保护官员爱护官员的考虑,为柔性化处理。但单单以“一年”为期一刀切,不仅时间短了点方式还有点单一,应根据其被问责的程度、主次要责任人进行区别待遇。不仅如此,还可以考虑在对其待遇以及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和处罚。

  广州某事务所律师周玉忠则认为,此处没有将提拔使用的情形明确予以限制,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在一年风头过后又透过内部程序又官复原位,存在投机空间。

  撞车矿难频发,理应问责

  据《实施办法》规定,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应予问责。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处长彭澎认为,本区域发生事故或案件,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等,一旦导致事件、事故接连发生这是事态没控制好,理应对其进行问责。在城市管理中来看,交通事故频发尤其是某一类如泥头车肇事、醉驾事故等,或是矿难事件等,都符合该款规定,应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李公明认为,对重大事故应直接问责相关负责人。以此前广州花花世界工地事故为例,不仅仅是知情的工头应对此负责,总负责人即便声称不知情也应对其管理事项负责,“而不是每次都仅仅辞退一两个保安、工头就打发过去”。

  广州某事务所律师周玉忠:

  调离超一年,不妨也问责

  据《实施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一年内,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发生问责情形且应予负责的,仍可以问责。

  彭澎表示,对过去事项进行问责有追溯性,值得肯定。他认为新到位的官员应由新措施、新办法解决问题,如果超过一年多还没能解决则不是旧领导的责任了。

  对此,周玉忠认为,此条虽未明确超过一年的就不予问责,但仍不免给公众造成一定误解,即有人可能认为只要调离原单位一年以上的,就可免遭问责。事实上,调离之后发现问题的还不在少数,甚至调离本身也是发现问题的一种手段。因此,他认为明确对一年以上的行为同样要予以问责是必要的。

  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问责内容(部分)

  滥用职权

  此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也将受到问责。《实施办法》规定,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应当依法履行的党政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将受到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

  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不进行调查论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咨询、听证等。

  工作拖拉推诿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管理监督不力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对群众实名举报的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按规定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

  引发群体事件

  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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