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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嫖宿幼女 二审改判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01:56  新京报

  

法官嫖宿幼女二审改判有罪
法官嫖宿少女案受害者。《生活新报》供图

  据新华社电 云南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处无罪后引起较大争议。2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杨德会因嫖宿幼女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

  嫖幼法官被判罚金1万元

  杨德会45岁,曾是富源县法院法官。因涉嫌嫖宿幼女罪、强奸罪等于去年初被捕。因涉及个人隐私,曲靖市马龙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杨德会无罪。

  宣判后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曲靖市中院二审不公开审理后,昨日作出判决,撤销马龙县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改判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杨德会是否实施了强奸。曲靖中院认为,杨德会主观上具有嫖宿的故意,知道徐某某不愿意即让杨丽萍把人带走,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事后支付了嫖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法官嫖娼有处女情结

  关于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被害人余某某在案发时属未满14周岁的幼女,证人证言证明杨德会嫖娼、嫖宿时经常提出希望对方是处女,他自己也供述估计余某某可能十五六岁,因此其在嫖宿时应当知道余某某可能不满14周岁,故构成嫖宿幼女罪。一审判决在采信被害人余某某年龄的证据上有不当,应予以纠正。

  曲靖市法院当天下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表示对所有案件包括这起涉及法官犯罪的案件,法院都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对于给法院“蒙羞”、丢丑的事绝不护短、不手软。杨德会2009年已被免除副庭长和审判员职务,11月被开除公职。曲靖市两级法院已开展了专题作风整顿。

  ■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27日,被告人杨丽萍伙同他人为牟取利益,对被害人徐某某(1995年2月7日出生)进行殴打和语言威胁,迫使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8日杨丽萍等又强迫徐某某与杨德会发生性关系,因其不愿意,杨德会让她们把人带走。

  后杨丽萍等劝说徐某某后,杨德会与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和一包烟;当晚杨丽萍又将另一被害人余某某(生于农历1995年9月28日)带到杨德会住处,杨德会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后,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

  前年1月至去年2月,杨丽萍多次介绍他人向杨德会等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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