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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月底前须申报开竣工日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02:5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宇鑫)记者昨天从市国土局了解到,今年4月1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开发商,应在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开发商,国土部门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按照此前的规定,开发商拿地后一年未开工,国土部门方可收取闲置费,满两年才能收回,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并不具有强制效力。

  昨天,市国土局发布《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对开发用地的开竣工做明确约束。

  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经国土部门按合同约定核实并处理后,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实行全程监管和核验。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此项新规增强了合同中开竣工日期对开发商的约束力,可以有效督促开发商按期建设,避免土地闲置或囤地现象的出现。

  “多年来,住宅用地的实际开竣工日期一直不由国土部门掌握,出台新规也是为了改善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通过及时了解土地开发进度,相关部门联动督促住宅项目按时完成开发。”市国土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

  “通知”中也给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按期开竣工戴上了“紧箍咒”,上述负责人强调,“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和通过市场出让的限价房项目一样,都必须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 RJ202

  ●链接

  市国土局昨天发布的《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

  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开发企业(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该合同宗地已竣工的,还需在今年5月31日以前向市国土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如2010年4月1日前出让的土地尚未竣工,开发商也须在本月底以前申报。

  截至2010年4月1日,凡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满一年未开工的,开发企业要在本月底前申报延迟原因。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开发企业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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