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钟成记者梁波)昨日,眉山中院公开宣判:以犯合同诈骗罪,判胡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景清、王秀梅有期徒刑12年、6年,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
2007年下半年,胡汉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许可情况下,虚构仁寿县富民人力资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发布广告,谎称该公司长期招收劳务工人,前往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
家和中国香港、澳门等地区从事建筑、种菜、屠宰等工作。
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胡汉与前来要求务工的人员和中介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单独或伙同王秀梅、黄景清骗取261.6万元,涉及仁寿、青神籍农民工10人,江西籍农民工110余人。
法院认为,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虚构单位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胡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秀梅、黄景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