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锦法记者牛莉)前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成都锦江法院开庭,旁听席上坐了来自交警三分局事故处理大队的10多名干警。
2009年8月的一天,郭某驾车逆行,与骑电动车的黄某相撞。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住院34天后,黄某出院,经鉴定为10级伤残。
医生建议其让专人护理,休息6个月后进行二次手术,预计手术费需6000元左右。
黄某要求郭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但遭到拒绝。
黄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郭某及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对黄某的诉求,郭某辩称已垫付过医疗费,保险公司陈述郭某只购买过交强险,希望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判决。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调解协议,但愿意申请庭外调解,因此法院暂缓宣判。
听完庭审后,一名交警说,他们经常处理类似案子,也会组织当事双方调解,但遇到难调解的,只好让他们到法院诉讼解决。
他认为,来法院听法官审判,对以后处理交通事故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