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武侯法记者刘璐)小区租住户把单位的公车开回小区,还没缴纳临时停车费,车子就被盗了,小区物管是否该对汽车被盗负责?
前日,成都武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该案件比较有代表性,法院专门请来辖区内10多家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旁听。
尽管案件没有当庭审判,但参与旁听的物管工作人员都觉得受益匪浅。
2009年11月5日,住户向先生将公车开回所住的机头镇果堰村某小区,第二天发现车辆被盗,该案至今未破。
向先生所在的公司及车辆所有方认为,该车是交由小区物管方有偿看管的,且物管人员向向先生交付了印有“凭证进出,随身携带”的车辆出入证,由于物管公司未尽到看管责任,导致车辆被盗,遂要求物管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41800元及由此产生的五路一桥费、交强险保险费等费用共计45030元。
“业主把车停进小区,物管人员交付了车辆出入证,并作登记,就说明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庭上,原告代理律师阐述观点。
被告物业公司称,双方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一种车位使用关系,因为根据为小区业主开具的停车收据上,明确标明该费用是占道停车费,对临停车辆,虽未开具这样的收据,但所收费用的性质是一样的。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物管所收取的费用性质,即原被告双方到底形成了怎样的合同关系。
经过轮番辩论,物管公司代理人表示,愿意负担原告30%的损失;但原告表示不能接受,最终双方没能进行调解,审判长宣布退庭,择日宣判。
虽然没等到判决结果,但在场旁听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都觉得“上了一堂很好的课”。
某物管公司工作人员说,平常工作中最怕遇到类似的事件,所以公司在避免该类事件发生方面做足了功夫。
“加强智能系统完善、加强安保等都很重要。”他说,“尽管公司所负责的物业小区还没发生过这类事件,但听完这次庭审,我们觉得有必要在内部进行一次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完善管理,在做好公共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思考如何进行特约服务,以免发生这样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