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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6种情形要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08:17  深圳商报

  【本报广州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 古国真 通讯员 粤纪宣)记者从5月21日召开的全省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获悉,广东将全面启动该《办法》的实施。根据该《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六方面20种情形将被问责。

  问责扩到乡镇街道干部

  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6项将被问责的情形,而广东此次则将问责的情形再度细化。

  《实施办法》规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而且还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也完全适用此办法。同时规定,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与2008年9月广东实行的《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相比,此次问责的对象明显扩大了。

  六种情形要被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不进行调查论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咨询、听证;制定或者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内容及程序违法;违法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其他严重决策失误。

  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和工作部署;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不执行或者干预执纪执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决定;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对群众实名举报的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按规定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应当依法履行的党政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在干部选拔任用、组织人事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可通过五种方式问责

  《实施办法》中说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其中,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朱明国强调,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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