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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嫖幼法官杨德会二审判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08:53  生活新报

  

富源嫖幼法官杨德会二审判刑6年

  杨德会的家属指着照片说,学生时代的杨德会长得很帅

  “法官杨德会涉嫌嫖宿幼女……”连日来,这件事在整个富源县广为流传。人们还在热议杨德会涉嫌嫖宿幼女案,一审判决却宣告杨德会无罪。经媒体报道,杨德会涉嫌嫖宿幼女一事也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杨德会是否构成强奸罪?法官是否徇私枉法?一时间,网上、社会各界有关杨德会的话题扑面而来。昨日15时许,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师富源县看守所,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最终以嫖宿幼女罪判处杨德会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27日17时许,杨丽萍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将被害人徐某某(女,1995年2月7日出生)带到富源一酒店,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和语言威胁,迫使徐某某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2月28日13时左右,杨丽萍伙同李某某再次威胁被害人徐某某,将徐某某带到被告人杨德会住处,被害人徐某某不愿意与杨德会发生性关系,杨德会即叫杨丽萍、李某某把徐某某带走,并说考虑一下,晚上再来。杨丽萍、李某某将徐某某拉到卫生间,对徐某某说:“不怕,只要几分钟。”然后,杨丽萍、李某某将徐某某送到房间,此后杨德会与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杨德会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和一包“映象”牌香烟。

  2月28日晚,杨丽萍将被害人余某某(女,生于1995年农历九月二十八)带到被告人杨德会住处,杨德会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后,将余某某留宿并发生性关系。同时法院还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李某某等人向杨德会、何某某等人卖淫,从中牟利。

  因涉嫌嫖宿幼女罪,2009年3月14日杨德会被刑事拘留,并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马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德会无罪后,于2010年3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09年9月3日,富源县人大常委会以杨德会违纪不宜担任现任职务为由,以富人发(2009)44号文件免除其副庭长和审判员职务。2009年11月25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其开除公职处分决定。

  今年5月17日,就在杨德会和杨丽萍在富源法院接受二审时,曲靖中院作出逮捕决定,富源县公安局于同日对杨德会执行逮捕。

  经过审理,昨天曲靖中院移师富源县看守所,在看守所里对杨德会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二审判决维持了马龙县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对于杨德会,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杨德会无罪,改判被告人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本案的法官表示,在本案二审判决成立的基础上,受害人家属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检方观点

  

  “杨丽萍杨德会一审定罪有误”

  

  第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丽萍不构成强奸罪而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抗诉认为杨丽萍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属强奸共犯。其理由有二:一是被告人杨丽萍的强迫行为是与特定的第三人在特定场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强迫卖淫罪是强迫他人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的要件;二是何丙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行为,而杨丽萍是实施暴力的具体行为人,其应是强奸罪的共犯。

  第二、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会不构成强奸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抗诉认为杨德会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有四:一是被告人杨丽萍、李心爱的供述能够证实杨德会从房间出来时说凤凤不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二是李心爱的供述和被害人凤凤的陈述能够证实,凤凤当时在杨德会的住处哭;三是被害人凤凤陈述,她还跪下向杨德会求情;四是被告人杨德会在明知凤凤不愿意的情况下,仍与凤凤发生性关系。

  第三、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会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德会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理由有:一是被害人小雯摄片是在案发后三个月,骨龄鉴定据此作出“她的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结论;二是骨龄鉴定没有精确到到出生年月日,客观存在误差;三是证人小雯之父证言、小雯家提取的记载小雯出生于1995年9月28日的《2000年日历》、证明其父之笔迹的鉴定结论和由清溪小学出具的证明小雯是清溪小学学生且出生于1995年9月的材料,足以认定被害人小雯在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

  ■聚焦二审

  [1]

  

富源嫖幼法官杨德会二审判刑6年

  杨丽萍的父亲在看守所门口守了一下午

  杨德会杨丽萍是否构成强奸?

  

  曲靖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杨德会主观上具有嫖宿的故意,在知道被害人徐某某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时,即让杨丽萍把被害人徐某某带走。这足以说明杨德会主观上并不具有强行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而是在徐某某返回卧室后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且在事后支付了嫖资。因此杨德会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此外,被告人杨丽萍主观上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强迫、介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的,其与杨德会均不具有对徐某某实施强奸的故意。因此,杨德会、杨丽萍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杨丽萍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一审判决对二被告人的该起事实定性准确,对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的量刑适当。杨德会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德会不构成强奸且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是否满14周岁成为量刑关键

  

  为了确认受害人的年龄,公诉机关委托云南省公安厅对受害人小雯的骨龄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小雯的年龄在14岁到16岁之间。

  新闻发布会上,曲靖中院副院长沈庆高说,根据调查,小雯是在医院外出生的,没有出生证明,小雯出生两年后,才到户籍部门登记,小雯的母亲只记得小雯是1995年出生,但具体是哪月哪日,她记不清。虽然小雯的父亲在万年历上亲笔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但经过鉴定,无法确认他是什么时候将时间记到万年历上的。在二审期间,针对年龄问题,检察院补充了两份有关年龄证明的证据,一是户口登记卡,二是户口存根,以证明案发时小雯的实际年龄不满14周岁。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余某某在案发时属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户口证明》和《出生落户证明》予以证明。

  杨德会在嫖宿被害人余某某时,知道余某某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符合嫖宿幼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嫖宿幼女罪。抗诉机关提出杨德会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的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在采信被害人余某某年龄的证据上有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杨德会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符本案的客观事实,不予采纳。

  ■各方家属

  

  杨丽萍的父亲:心里平衡了许多

  

  出席宣判现场的本案审判法官介绍,在宣判现场,杨德会情绪有些激动,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犯法,没有罪。宣判时,杨德会的辩护律师也在场,对于判决没有发表意见。审判法官透露,他们已经告诉杨德会本人,对判决有意见,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看守所和驻看守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再转交法院,法院会认真考虑杨德会的意见。杨德会没有在宣判现场明确表示是否申诉。

  该法官还坦言,在看守所的宣判现场,杨丽萍表现得很冷静。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杨丽萍认为认定的事实和罪名都很清楚,表示服判。

  昨天,闻讯女儿在看守所接受二审判决,杨丽萍的父亲也赶到看守所,但他没有被允许进入现场。直到16时,宣判结束,杨丽萍的父亲还徘徊在看守所门口。知道了女儿案件的宣判结果,他表示,一颗不安的心终于落了下来。他不祈求女儿的刑罚在二审中有所减轻,他认为女儿确实犯了罪,做了对不起受害人的事,应当接受应有的惩罚。他说,女儿和杨德会一起犯罪,为何一审只判决女儿有罪,而杨德会却没有罪,他一直想不通。二审女儿虽然没有减轻处罚,但至少杨德会被判有罪了,听到这样的消息,他的心里平衡了许多。他希望女儿在监狱里能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他也会常常到监狱里探望女儿。

  受害人家属:6年太轻但已满意

  

  “哦!太好了!”听说杨德会一案经二审后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六年的消息时,小雯的大姑姑一口一个“谢谢”,感谢富源县检察院、感谢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记者赶到小雯家时,正巧遇上要出门上学的小雯。对于判决结果,她说了两个字:“活该!”小姑娘嘟着嘴说,杨德会这种人即使判了死刑,她仍然觉得不解恨。

  “哈哈!这个消息真是太好了!”小雯的父亲说,虽然他仍然觉得法院判杨德会6年刑期太轻了,不过,法律毕竟让杨德会受到了制裁!

  凤凤的母亲听说了法院对杨德会的二审判决结果后,忍不住哭出声来:“我真的不敢相信,你说的这个结果是真的?我们一直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我会马上将这个结果告诉我女儿,让她高兴高兴!”

  杨德会家属:为何对疯子判刑

  杨德会的老家在中安镇多乐村委会的一个小山村里。该村村民说,杨德会的两个哥哥和其84岁的老父在村里分三家人居住。昨日18时30分记者进村时,杨德会家的所有亲人都外出干活去了,就连他的八旬老父也外出放牧未归。

  “我弟弟是个疯子!他一直有病,他是在富源工作期间被法院的领导逼疯的……法律为什么会对一名疯子判刑呢?”电话接通时,其三哥杨德芳听说了二审判决结果,当即表示无法接受。

  他说,杨德会是他们一家所有弟兄中长得最帅、学历最高的。据其介绍,杨德会于上世纪80年代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后来到一家叫“200号”的单位工作,随后调入富源县法院工作。其间,他先后呆过经济庭、行政庭。早期,法院的大学生比较少,他因为学历高备受同事排挤,工作上很不顺心。大约是1995年,杨德会谈了一个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时,他已经发了请柬,一位领导却拆散了他们,理由是要想在单位有所发展,就要听从组织上的意见。后来,杨德会跟女友分手了。这件事对杨德会的打击很大,从此,他人也变得痴呆了。为此,单位还专程将他送往曲靖第三人民医院住院一个多星期。

  杨德芳说,他们对二审判决感到不服,原因是我国的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应该被免于刑事处罚。尽管所有记者接触过的杨德会家属都主张他患有精神病,但他们中却没有人能够提供有关杨德会的病情证明。

  “杨德会患精神病是肯定的,之所以我们拿不出病情证明,主要是因为他的病不好鉴定,一般的医院检查不出他的病。”杨德会的三嫂说,杨德会被捕的前两天,她还想给他介绍一个对象,才接通电话,杨德会就冷冰冰地说了一句:“我没有时间!”啪的一声挂了电话。

  ■对 话

  法官称:经过鉴定,杨德会精神正常

  

富源嫖幼法官杨德会二审判刑6年

  曲靖中院副院长回答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在法官队伍中,会发生杨德会嫖宿幼女事件?

   曲靖中院沈副院长:该院一直很重视两级法院的管理,在法官队伍中,杨德会只是个案,法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曲靖辖区两级法院中,不管是谁,只要违法,曲靖中院绝不包庇、护短,都将严肃查处。杨德会案件确实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通过这一事件,也充分暴露出曲靖中院在两级法院的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今后,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教育和管理。

   问:杨德会精神是否正常?

   出席发布会的何林法官:通过相应的鉴定后,可以确认杨德会在作案时,没有精神不正常的情况,杨德会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问:杨德会的社会背景以及在法院工作的情况如何?

   出席发布会的法官:这些属于个人隐私。杨德会虽然是罪犯,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有保护肖像权的权利。在宣判前,法官就与杨德会沟通过,杨德会拒绝将自己的照片公诸于众。

   问:为何会两审判决不一?

   曲靖中院沈副院长:本案由曲靖中院指定管辖,所以指定马龙县法院一审本案。为了让杨德会案得到公正的判决,法院专门指定了素质较好的法官来审本案。但由于一审法院在定案证据的认识上存在差异,所有导致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

   问:在该案的一审环节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现象?

   曲靖中院沈副院长:根据案件目前的情况看,没有发现一审法官有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的问题。

   问:一审是否属错案?两次判决不一样,一审法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曲靖中院沈副院长:故意违反法律或者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违法审判的相应责任。一审和二审结论不一样,完全是因为审判人员对证据采信上存在的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样,本案一审不属于错判,不属于错案,一审法院不应担责。 首席记者 周晓晖 本报记者 熊波/文 本报记者 符光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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