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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裁定书耗时99分钟 文强二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08:57  汉网

  

宣读裁定书耗时99分钟文强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结果宣布不久,数十名重庆市民在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外拉起“判处文强死刑,法律万岁”的横幅,并放起鞭炮以示庆祝。

  文强二审维持原判 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汉网消息(记者瞿凌云)记者昨日从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昨日上午对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文强再次被判死刑。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重庆高院最后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文强等5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司法局要职期间,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还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重庆高院同时驳回了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终审裁定书中涉及检方的指控和辩方意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和意见是否采纳和相关理由等等,内容庞杂,审判长光宣读完刑事裁定书就用了99分钟。

  上午10时,文强、其妻周晓亚等5名原审被告人悉数出庭,从宣判开始至结束,身着黄色1号囚衣的文强及妻子周晓亚均显得一脸平静,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产生。(据华龙网)

  记者在现场看到,文强案二审备受关注,聚集了众多境内外媒体和关心此案的百姓。宣判结果宣布不久,数十名普通百姓在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拉起“判处文强死刑,法律万岁”的横幅,并放起鞭炮以示庆祝。(据中新社)

  律师称文强“还有一线生机”

  21日上午,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对此,文强辩护律师宣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早有预料。

  宣东说,虽然文强在庭审表现冷静,但文强与其会见交流时曾称自己心里很难受,说自己是犯了罪应予严惩,但判处死刑是否过重。

  对判决结果,宣东称自己早有预料,在宣判前一天文强曾向他咨询可能的宣判结果,自己则向文强表示该案有99.99%可能性为维持原判。

  宣东介绍,目前文强案判决还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他认为复核时间大概需要3个月。“文强的卷宗有180多本,每天看5本,也要看36天,更何况还要写材料,经过审委会研究等很多层次,最高院在死刑复核上是非常慎重的,因此复核的决定不会太快。”

  对于文强能否在死刑复核中复活的问题,宣东称机会一半一半。“理论上讲,文强还有一线生机”,宣东说。(信息时报供稿)

  文强获死刑 对打黑影响深远

  政法分析人士认为,文强被判死刑将对中国“打黑”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认为,文强被判死刑,可以说是中国打黑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显示了中国打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

  “这充分说明,对于犯罪行为,不管涉及到谁,不管级别有多高,中国都将努力一查到底,依法给予惩处。”黄京平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针对的是公众的日常生活,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极大,因此,必须严厉打击。长期以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纵容、放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致使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比较活跃。

  “文强案对某些失职、渎职的国家执法人员将产生极大震慑作用,没有这些人的保护和纵容,黑恶势力是不可能长期支撑下去的。”黎宏说。

  中国的“打黑”行动已从地方实践上升到国家层面。全国“打黑办”19日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既是黑恶犯罪的活跃期,也是打黑除恶的关键期,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据全国“打黑办”披露,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453起,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382起,法院一审判决330起,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保持强劲势头。

  黄京平指出,文强曾作为承担“打黑”任务的警界高官,如今被判死刑,不仅对“打黑”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司法队伍自身建设也是一个警醒。

  关于“打黑除恶”的未来走势,法学专家指出“不可掉以轻心”。黎宏表示,目前中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坚持“露头就打”的方针,是吸取了西方与有组织犯罪的斗争经验,防患于未然。(据新华网)

  重庆市公安局21日通报称,该市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犯罪嫌疑人周涛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14日14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接到一陌生男子来电,称如对文强判处死刑,将有人对案件审理法官实施报复。

  接报后,重庆警方迅速立案侦查,于近日在一公用电话亭旁将犯罪嫌疑人周涛抓获。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涛,男,1973年出生,重庆市江北区人。其匿名拨打法院电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于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据中新社)

  审判长解释文强案维持原判依据

  

宣读裁定书耗时99分钟文强二审维持原判

  

宣读裁定书耗时99分钟文强二审维持原判

  文强(上)和妻子周晓亚(下)在昨日的宣判现场。

  宣判后,审判长张波就文强案二审中争议的四个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释法。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规定。这个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包庇”和“纵容”两种方式。“包庇”一般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予以包庇、纵容,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重要职务,负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他们与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等人长期交往,明知这些人长期从事有组织的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肆收受财物,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包庇,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比如,文强明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严重罪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然接受王天伦请托并收受其钱财,指示有关人员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收受了王天伦钱财的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明知谢才萍长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等人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向办案部门打招呼说情,致使同案人员逃脱法律处罚;明知马当等人以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马当吃请和钱财,还在该夜总会唱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所长到包房,以其迟到为由,当面训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敬酒,显示他与马当等人的特殊关系,致使辖区派出所不敢对该夜总会进行治安检查。

  综上所述,文强等人长期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王天伦、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查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我国刑罚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对受贿犯罪量刑时,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他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在二审裁定时予以维持。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因此,区分“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就本案而言,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其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人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上述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赠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人员送其财物有所请托,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所以,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答:认定周晓亚收受的财物是否应当计入文强受贿的数额,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

  证据证实,向周晓亚赠送财物的人都是冲着文强的职务而送的财物,通过周晓亚转达对文强的请托。周晓亚也转达了这些人对文强的请托。文强明知周晓亚接受他人财物,仍利用职务便利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或者解决就业安置,或者解决就学问题,或者解决职务晋升,或者解决工作调动。例如,周某某以各种名义送钱给周晓亚,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强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周晓亚在收受周某某钱财,另一方面文强接受其请托,多次利用职权帮助其丈夫调动工作、帮助袁某转业安置到公安机关、帮助陈某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工作。

  因此,文强明知周晓亚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充分,周晓亚收受财物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文强与周晓亚共同受贿。

  (据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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