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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不坚决,还是坚决不贯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15:16  汉网-长江日报

  陕西榆林市公安局纪委公布横山违规警车审批调查结果,因违规给煤老板审批警车,横山县公安局长吕新春被诫勉谈话。调查认为,横山县公安局在警车审批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给企业办理警用车辆问题。尤其是公安部部署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专项治理活动以来,横山县公安局贯彻不坚决、行动不迅速,对违规警车使用纠正不及时,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5月21日《华商报》)

  不知道“对违规警车使用纠正不及时”这句话该怎么“翻译”?是不是说,如果媒体不曝光,上级不介入,横山公安局自己也会把“违规”审批的警车纠正过来,只不过是时间问题。或者是,人家本来要纠正的,不曾想让媒体给提前曝光了,让上级给抢在前面调查了。

  让煤老板使用警车标志,根本就不是什么“违规”,因为警车审批指的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车辆配置———“警车”。“警车”是给警察用于警务的车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存在配备警车的问题,那么也就不存在给公安机关、警务职能以外“审批警车”的概念(内部配置不当叫违规,配置到外面还能叫“违规”?),“违规审批”一说又从何而来?这是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清晰的逻辑将之搞错,要么是假装糊涂,要么是某些颠倒了的逻辑早就被视为顺理成章。而顺理成章的语境下,很难让人相信基层公安机关对公安部的部署是什么“贯彻不坚决”,窃以为,纯属“坚决不贯彻”。

  警车标志是一种无形资源,会给使用者带来很多便利。利益语境下,没有人会相信公安局长会无缘无故地“违规审批”,也没有人相信深谙利益与商业法则的煤老板会不领情不道谢地白白享用局长的“违规审批”。其中的奥妙,只要不是外星人,都能琢磨出个八九不离十来,你说调查部门不谙此中世故,硬是被“把关不严”、“贯彻不坚决”、“纠正不及时”给蒙住?恐怕也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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