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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15:16  汉网-长江日报

  孝感

  “招夫养子”曲终人散

  本报讯(记者李锐 通讯员张芳 陈红元 张彤)11年前,一纸“招夫养子协议”让男子李某住进寡妇张某家。11年后,两人闹起“离婚”,李某索要“赔偿”4万余元。

  昨日从省高级法院获悉,孝感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张某一次性给予李某经济帮助1.5万元。

  1998年8月,张某丈夫去世。为抚养未成年的女儿及儿子,经本村人孙某介绍,男子李某于1999年到张某家与张某一起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为明确抚养孩子的权利义务,双方在1999年8月27日签订“招夫养子”协议书,2000年又补充约定,由李某帮忙抚养张某的两个未成年小孩,并负担两小孩学费。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与张某未经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可比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考虑到李某生活困难,且与张某同居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酌情判决张某给予一定经济帮助1.5万元。

  李某不服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判张某按协议约定,支付其抚养孩子读书期间的学费、误工费等合计4.16万元。

  孝感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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