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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专项资金扶持企业上市 改制过程即可获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2日15:49  台海网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福州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将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意见》指出,福州市将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1.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企业净利润最近2年累计达1500万元,最近1年达10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净利润最近2年累计达1000万元,最近1年达500万元以上。

  改制上市过程就可获资金奖励

  《意见》规定,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原则上对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下列资金奖励: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

  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市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

  上述2项奖励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此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上市后,市及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福州市的投资比例予以奖励。

  

  上市重点推进企业可享多项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对上市重点推进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各项手续,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意见》还规定,对于上市重点推进企业,在项目用地、技术改造、政府招标采购等方面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主要有,重点推进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保障企业用地;重点推进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重点推进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企业;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福州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盘子,且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福州日报记者 黄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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