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一家酒店使用违规发票被责令补缴税款后,起诉供货商安某要求赔偿。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酒店与安某均有过错,安某赔偿12万元。
2005年、2006年,安某向石景山一家酒店供应饮食调料,开具了18张发票。此后石景山国税局发现该酒店使用违规发票,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处理决定,该酒店补缴两年度企业所得税共430余万元。在该酒店被处罚的违规发票中,包括安某开具的那18张发票。这家酒店随后起诉安某,要求赔偿17万元。法院认为,酒店作为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安某则应向酒店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但安某却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发票,因此他对于酒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发现,除安某外,还有不同供货商给酒店出具盖有相同专用章的发票。因不同的供货单位不应出具盖有相同专用章的发票,法院认为,该酒店在收发票时应发现这些发票违规,但酒店却未尽查验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安某赔偿酒店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