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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03:00  汉网-长江日报

  

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问题——既不是个热门话题,更不是个新鲜话题,但它实实在在是一个关联这个弱势群体生存与发展、幸福与尊严的严峻现实,是一个缠绕全市43.8万残疾人及其两百多万亲友或忧虑或安宁或苦恼或欢乐的难了心结,是一个牵挂于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每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按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确有特殊困难,一时难以安置的则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不仅是我国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国策,也符合国际惯例。开展这项工作,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投资环境,恰恰相反,必将更有力促进每个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更能体现每个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感与诚信爱心形象,从而推动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是我们的思想认识到位,重点是工作的机制方法创新,而破题的第一道程序正是要努力促进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人道主义理念尽快浸入更多人的心灵。“安置一人,温暖一家,和谐一片”,温家宝总理的“公平与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这句名言,就能成为我们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灿烂注释。

  一项高度重视的民生工作

  一、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334号)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第八条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缴纳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财政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为“国家级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二、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招(聘)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招(聘)用残疾人和终止或者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职工免费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三、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哪些认定及审核程序?

  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等情况如实填写《武汉市安置残疾人情况基层表》,到所辖区域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用人单位持《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决定通知书》到所辖区域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若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如何处理?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334号)和《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规,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30日为集中审核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用人单位),均应在此时段内到税源管辖或单位所在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接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所辖税源单位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所属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直接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区设立审核点,各用人单位就近按受审核。

  三、前往接受审核请携带: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2009年末《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年检书》或《劳动用工手册》或《职工工资报表》原件;

  3、已安排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及用工合同;

  4、武汉市安置残疾人情况基层表。

  四、凡未按时办理审核手续的用人单位,视同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和财务部门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账征收。

  五、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审核机构一览表:

  电 话

  82633342

  82634596

  84897761

  13071298882

  82784427

  85511776

  83780335

  84638433

  88851241

  88846270

  87390015

  68865790

  83213656

  84756720

  84902075

  87951409

  85938023

  86918942

  地址

  汉口京汉大道1306号(市41中学旁)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后门)

  洪山区雄楚大道193号(洪山区民政局二楼)

  江岸区解放南路364号

  前进四路大兴巷114号

  硚口区残联(硚口区幸乐村特1号)

  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70号

  武昌区青龙巷128号

  (文华中学斜对面)

  洪山区雄楚大街193号

  青山区武青三干道特1号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73号

  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西路553号

  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96号

  江夏区纸坊街新北路9号

  黄陂区前川街向阳大道221号(区车管所旁)

  新洲区新洲大街71号

  审核机构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

  心审核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核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审核点

  江岸区审核处

  江汉区审核处

  硚口区审核处

  汉阳区审核处

  武昌区审核处

  洪山区审核处

  青山区审核处

  东西湖区审核处

  汉南区审核处

  蔡甸区审核处

  江夏区审核处

  黄陂区审核处

  新洲区审核处

  罗向阳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达不到规定比例时,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与责任,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同时,国家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

  在前述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地税机关没来征收,就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的认为,自身作为分支机构,不应单独缴纳;还有的认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时效限制等等疑问或质疑。

  针对第一种情况,我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地税机关依据规章受委托代为征收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故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公告》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据实填写相关表格及申报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原始证件、报表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对于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和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法律规定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的用人单位,可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尤其是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第二个疑问,我认为法律规定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故应结合地税机关的属地征收原则,对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要求单独填报,对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要求出具公司本部签收的《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决定通知书》作为证明。

  针对第三个疑问,我认为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主动申报相关基础数据与情况,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审核手续,故由于用人单位不主动申报导致未核、未缴的,属于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关或地税机关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因地税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缴或者少缴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作者系武汉市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政府——

  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导力量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会各用人单位认真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维护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也树立了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承担双重责任。一方面,政府必须强化在扶助残疾人就业中的责任,发挥政府在弱势群体问题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对残疾人提供公共政策支持,通过公共职能,向残疾人群体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保护。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出台《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2001年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有力地推进了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作为社会用人单位要在全社会起到表率作用,带头安排残疾人在适当的岗位就业,未达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带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十分关注和支持残疾人工作,每年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治部副主任苏汉英表示:“作为法律监督单位,我们更应要带头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在行业中起到表率作用。”

  今年,武汉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必将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残疾人就业及各项权益的保障。

  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一项促进和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重要政策,自上世纪90年代初推出并实施以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学费补助、生活补助、公益性岗位、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殖生产等;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托(安)养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直接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其他开支。

  就业保障金,实实在在惠及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国际上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和成例

  2006年12月31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强调:“缔约国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在一切形式就业的一切事项上,包括在征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最早的是英国,1944年就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职工的企业必须至少聘用3%的残疾人;

  美国规定,各企业必须按3%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德国规定,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必须按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

  奥地利规定,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每用20个职工须安排1个残疾人;

  荷兰依重工业、轻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按3%至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

  土耳其《劳工法》规定,100人以下和10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按1%和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

  巴林《劳工法》规定,雇用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按2%比例雇用残疾人;

  日本《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聘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1.9%,政府和机关2%,每少雇佣一名残疾人,每月缴4万日元的罚金,多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并定期公布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执行情况,通过舆论监督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工作的实施。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重视残疾人就业立法,就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贫困国家也同样十分重视残疾人就业立法和保障。巴基斯坦规定职工达到100人企业,必须聘用1%的残疾人,政府必须聘用2%的残疾人,否则每少聘用1名残疾人,每月必须交纳1000卢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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