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下达“终审判决书”,一个月后,该法院又向被告方之一的代理律师送达一份与“终审判决书”相同日期的民事裁定书,以纠正“终审判决”的错误。
据悉,案件的起因是建设海口三叶铭豪广场项目时,原告方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达濠公司)作为施工方认为被告方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下称三叶公司)和银森公司作为开发商未能按合同完结相关工程款项。
据被告方之一的银森公司代理律师介绍,2010年1月29日,海口市中院就该案下达了一份(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记者看到该判决书落款为审判长林某、代理审判员梁某、代理审判员伍某,该文书上清晰写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的字样。该判决书2月4日送达被告方,3月4日该法院又向被告方之一银森公司的代理律师送达一份与“终审判决书”相同日期的(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以纠正之前判决书上写有“终审判决”的错误。
被告方之一的海南银森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其明认为,下达这样的判决书实在荒唐。
海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海口中院一审下达终审判决书是不合程序的,一个判决书的最终下达要经过合议庭合议,再报送庭长批准方可盖章送达,如此低级的法律错误实属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