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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180万元入股煤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05:11  都市快报

  讨要千万分红胜诉

  公务员参股受法律保护?

  陕西省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和妻子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告上法庭,经异地审理,横山县法院判令张继峰胜诉。煤矿方认为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提起上诉。5月17日,案子因故被推迟,榆林市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变卖家产入股煤矿

  46岁的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曾担任神木县法院沙峁法庭庭长。

  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将共有的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卖给初中同学陈某。

  张继峰夫妇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以180万元入股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占总投资10%。“180万元中,我自己的钱只占68万,其余都是农村老家亲友凑的,共有十七八户。”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他们认为这是红利。

  陈某说:“他想在煤矿挣点钱,说他在法院工作,矿上有什么事情他可以处理。他的房子折价43万,随后他筹了些现金,实物、现金算下来总共180万。”

  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得知陈某2007年将煤矿以5000万元转让了三分之二股份,陈某仅持三分之一股份,且变更了法人代表。张继峰夫妇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持有煤矿10%股份,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异地审理 法官胜诉

  神木县法院立案后,因涉及法院内部人员,此案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张继峰陈述了180万元入股煤矿的事实及分红的数额,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煤矿方陈某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60万元而不是180万元,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就退还了360万元,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元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但陈某“没及时收回收条”,拿不出退股的证据,法庭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条据,占煤矿1800万元的10%。2005年、2006年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分红360万元(两次,各180万元)。2007年7月底,煤矿扩股为5000万元,新吸收合伙人余某和冯某,与陈某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冯某接管扩股后,张继峰夫妇仍是煤矿的隐名合伙人,10%股份的份额是500万元。法院判令被告陈某给付张继峰夫妇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

  争论焦点:公务员能参股吗

  一审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张继峰夫妇只是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办煤矿,不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事合同主体成立。

  张继峰认为,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内部管理规定,不产生对外效力。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张的妻子王和霞不是公务员,投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晓说,张继峰这种情况,煤矿方应支付红利。此外,应该按照《公务员法》及《法官法》对张继峰入股煤矿进行处罚。

  新闻背景

  2005年8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其中要求,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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