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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排查进京上访民告官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05:11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近些年行政案件的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22日在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会议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法院把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问题与清理涉诉信访积案结合起来,与开展案件评查、加强审判管理结合起来,与抓好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力争年内基本解决此类上访案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专项治理活动将纳入政法机关集中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这项活动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在各地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通过案件评查和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争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案件数量在较短时间内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重点排查重复和越级申诉上访

  据了解,排查的案件包括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行政案件,以及2009年以来进京赴省申诉上访的行政案件。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重复申诉上访、越级申诉上访案件。各类案件将逐级迅速分解到各个责任法院。“要实行包案责任制,包案到省、包案到院、包案到人。逐案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江必新说,凡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查、清理工作。进京赴省申诉上访案件也要比照活动的要求进行评查和清理。

  ●错案和有瑕疵案必须依法纠正

  江必新指出,要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订化解方案。对于错案和有瑕疵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纠正或补正。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且有协调余地的,要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尽量予以照顾性解决。确实无法通过法院自身解决的,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并按照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和部署,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帮助落实协调方案。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也要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各高院6月底前完成案件登记

  江必新要求,各级法院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认真分析总结造成申诉上访的原因和教训,深刻反思在案件质量和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违法办案或者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处分。

  行政申诉上访案件专项治理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6月底前完成案件的登记、核查和汇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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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坚决清除行政诉讼受案“土政策”

  据新华社电 行政诉讼是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而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去年数据显示行政申诉上访率高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09年全国法院全年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6688963件,其中行政案件虽然不足2%,但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却占了全部申诉上访案件的18%左右,比平均值高出8倍,绝对数已经超过了刑事和执行。“告状难”是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也是导致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2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坚决抵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各种“土政策”,抬高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门槛”,导致当事人告状无门引发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

  坚决杜绝“关系案”“权力案”

  “诉权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江必新说,强调诉权保护,不仅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回应,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有关诉权保护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政策精神,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和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坚决防止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的做法,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坚决纠正“官官相护”和“权权交易”的行为,坚决改变“结案了事”的不负责任态度。要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讼累,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必须防止那种把“大局”地方化,或者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

  主动创造的稳定比被动维护的稳定更有价值。

  消极设防、穷于应付甚至花钱买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不仅是对法治的亵渎,也破坏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标准。

  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的事实说明,正是一些看似支持政府的司法行为,使政府失去了改进工作的最佳时机,也使政府形象和司法形象受损。

  要坚决摒弃 “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努力做到既不降低司法审查标准、不姑息和迁就违法行政行为,也不迎合或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

  要注意克服 “纠错不利于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错误认识,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敢于正视和修正错误,避免因讳疾忌医而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22日的会议上谈“民告官”

  ■名词解释

  民告官:行政官司、行政诉讼、行政案件的俗称。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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