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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红官司胜诉引起的三个追问

  □殷国安

  江苏 职员

  张继峰的分红官司,意外地暴露了他在煤矿入股的事实。官司打到这份上,市县纪检部门应该出手了,对当初清理撤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救。

  陕西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讨要1100万元分红,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榆林市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

  180万元的本金,2年未分红,就产生1100万元的红利,可见煤矿暴利之惊人。据说,此案争议焦点为公务员参股是否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

  我也理解一审法院的观点。张继峰既然参股了,应该按照《合同法》分红;至于他入股煤矿,违反了《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按照这两部法律对他进行处置。或者,张继峰入股煤矿,也违反了中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必须按照通知精神进行处分。所以,只能等待二审的判决了。

  不过,张继峰的分红官司,意外地暴露了他在煤矿入股的事实,也就引发了我的追问。

  一是,2005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要求在煤矿入股的官员限期退股,并且为官员设置了最后期限,榆林有6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主动撤资592.7万元,不愿意撤资的神木县3名干部被免职,时任法庭庭长的张继峰是怎样既不撤资,又不去职,蒙混过关的?谁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二是,现在该如何处置拒不撤资的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张继峰隐瞒入股煤矿的事实,并在清查中作出了虚假承诺,欺骗组织,直到发生分红官司才暴露,那么,有关方面该如何处置张继峰,以维护法制的尊严?

  三是,在神木县、榆林市甚至陕西省,究竟还有多少隐瞒不报的“红顶商人”,一边当煤矿股东,一边做党政或司法官员的?

  总而言之,张继峰的官司打到这份上,市县纪检部门应该出手了,对当初清理撤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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