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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禁”后更需深挖“告状难”成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06:17  燕赵晚报

  柏文学

  在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坚决抵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5月23日《扬子晚报》)

  “告状难”为历史上任何有作为的王朝所忌讳,更是当今民主法治社会之大忌,是构建和谐社会之羁绊,是维护社会稳定之陷阱。“告状难”让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趋于瓦解,让公平正义的最后寄托趋于崩溃。最高法严禁“告状难”,实属当务之急。

  这个严禁本来是不需要的。人民法院本来就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审判机关,有职责也有义务接受人民的诉讼,那么为什么会走到“告状难”这一尴尬境地呢?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办关系案、人情案、权力案,搞官官相护、权权交易,所有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呢?

  如果不把导致当今“告状难”的原因找出来,以便从制度上、从根本上解决“告状难”的困境,光靠最高法院的一令“严禁”,恐难立竿见影,甚至相当于放了一枚烟花弹,一团缤纷,之后烟消云散,“告状难”情形依旧,空山如故江自流。如果最高法真要解决“告状难”,至少要给老百姓一个路径,譬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允许老百姓告状到上一级法院,最终能够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当然告到上一级法院的原告人同时要有基层法院不受理而发生“告状难”的证据。

  除了部分法官见利忘法、贪赃枉法从而原告被告通吃或者“权权交易”之外,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审批”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困境。譬如公正判决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导致被告行政者利用行政资源给法院找麻烦,毕竟法院的吃喝拉撒还没有脱离地方。更有甚者,法院的公正性还要受制于行政权力以外的权力。

  期待最高法的“严禁”立竿见影,实属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正常渴求。由于“告状难”导致百姓不断上访是可以想见的,近年来关于上访和阻断上访的离奇古怪事件层出不穷,人民追求公平正义有时要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这也是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的导火索。解决“告状难”,除了法院本身加强自律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外,还得有有效的外在监督——不是来自内部及其上级,而是来自人民及其代表,以及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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