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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保安殒命 打人的用人的都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10:38  辽一网-华商晨报

  14岁男孩用父亲资料应聘保安被录用 在单位被歹徒殴打致死 家长以非法使用童工为由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晨报讯(记者 岳巍)14岁的孩子放弃读书,应聘当了保安。没过多久,被人殴打致死。

  法院判处,打人者和用人单位都得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始末。

  用父亲资料应聘

  14岁男孩当保安出事了

  2007年8月,14岁的常深(化名)应聘某公司的保安,提供的是其父亲的姓名及身份证信息。结果,常深通过了审查,当上了一名保安。

  2007年9月1日2时许,丛某、孟某等人来到浑南新区闯入常深所在公司的保安员休息室,逼常深交出保安室存放的刀具。见常深反抗,丛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

  之后,丛某等人又将14岁的常深挟持至小区外,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常深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打人者被判死缓

  家长告用人单位非法用工

  关于打人的丛某、孟某等人的相关责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6月作出判决,对丛某等人判处死缓及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同时判令几名被告人对常深的父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打人的赔偿了,用人单位是否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8年底,常深父母将雇用其孩子的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公司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非法用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死亡的,应向童工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对此,该公司辩称,常深隐瞒年龄提供假身份信息,公司并没有非法用工的主观故意,且常深遇害与公司非法用工没有因果关系。

  该公司认为,常深当时并非值班,而是在保安室休息,遇害与其职务无关。况且法院已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进行了赔偿,常深父母再以工伤赔偿为由进行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核查不严存过错

  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有关规定确立了两个并行不相冲突的赔偿机制,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受害人享有对第三人的独立赔偿请求权,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常深在办公场所被外来人员殴打致死,他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因此,常深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用人公司雇用常深属非法用工,不能因为他提供的姓名及身份证虚假就免除核查不严的过错责任,故应向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规定,本案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为116959.8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故判处用人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069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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