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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院长:户籍制度实际上不能急剧放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11:12  四川在线

  □大幅提高福利会减弱城市竞争力

  □法律的前沿内容到农村行不通

  □农村出嫁女儿没有继承权合理

  5月21日,成都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联合举办成都市统筹城乡建设法律问题培训会,全国法学界知名专家、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作为授课人受邀参加,成都市各县市的法律工作者300余人前来参加,市委礼堂里座无虚席。

  近三个小时的演讲中,从法律角度讲解如何推进城乡统筹,朱苏力的精彩观点不断博得现场的阵阵掌声。

  观点一:

  不宜大幅提高城市福利

  我认为,比较务实的做法是不能大规模提高城市的福利待遇。哪个城市如果提高了福利待遇,城市财政负担就会加大,而且这种大幅提高的背后往往是效率低下,跟着,城市竞争力就会减弱。这也是大多城市不大愿意改善市民生活、提高福利的重要原因。

  如果城市给新加入的农民提供福利,只要福利水平高于农民在农村的生活水平,农民便会集中向城市移动,给城市带来更大的财政负担。这只是其中的影响之一,环境承载力的考验、经济发展的压力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所以从城市饱和度来讲,成都比北京、上海更适合搞城乡统筹,因为它的城市人口还没有达到完全饱和状态,还有吸纳的空间。但是前面提到的问题也同样是存在的,所以提供福利的尺度也不宜过大。

  从上面的问题延伸开来,我认为户籍制度在中国,从理论上来说应当放开,但是实际上不能急剧放开。

  观点二:

  法律公共服务不应过快向农村延伸

  法律公共服务,不应该急剧地向农村延伸和发展,尽管从理论上来说是一定要延伸和发展来缩小城乡差别。不能过快延伸的原因是农村和城市的机制不一样,对法律的需求也不一样。

  法律里越前沿先进的内容到农村越行不通。农村里的纠纷大多都是些家长里短,需要的是一般的法律服务。其实,农民有很多纠纷都是自己解决的。

  城市人不要以悲天悯人的态度去同情农村,生活的秩序并不是全靠法律维系的,农民有一套自己的规则。

  从某种层面上说,减少法律公共服务未必是一个坏事,可以促使农民自己的解决纠纷机制成熟起来。2007年,国务院出台措施,降低了诉讼费用,特别是调解性收费,结果大量纠纷都涌到法院来解决。其实,这并不是对农民最有利的,长期下去会使得农民自身的调解机制弱化。

  观点三:

  在农村推行法律要注意“本土化”

  农村和城市是一个不同的体系,前者是熟人社会,后者则是陌生人社会,因而对法律的需求也不同。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法律是按照城市习惯来制定的。比如说,在城市,儿女都有继承权,但是在农村,女儿一旦出嫁后就没有了继承权。如果按照城市人的观念,把法律强行推行下去,农民很反感。

  是不是男女不平等?不是。因为女儿出嫁以后没有赡养父母,如果父母去世以后,女儿回来继承财产,农民会觉得权利义务不平等。而且,女儿出嫁时已经以嫁妆的形式分割了家里一部分财产。虽然农村的规矩看起来不合法,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也有它一定的道理。

  这个例子其实也体现出城乡之间价值判断的不同。城乡差别中,我认为贫富差距并不是最可怕的,贫富可以通过努力解决。最大的问题在于价值判断的分歧,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会造成大的城乡冲突。

  观点四:

  土地流转问题不应过于乐观放开处理

  其实,农民比一些城市下层人民更富有,因为他至少有土地。农民的主要问题是现金收入太低,因此农民才进城打工。

  但是,帮助农民快速把手中的土地转为现金其实是有一定风险的。2008年的经济危机对中国而言其实不是很强烈,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外打工的农民即使丢了工作也可以回家务农,继续生存,因为他还有土地在。但如果农民都把土地转为了现金,而风险意识不强的农民又无法很好地掌控这些现金,那么一旦发生了经济危机,他就没有办法再拿土地去避难了。

  所以,如何防止农民把钱挥霍掉、投机掉,有效地利用手中的现金是我们在统筹城乡过程中要思考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利用农民熟悉的方式处理,在本地、小城镇创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能、知识和本地的资源等。(实习记者 蒋君芳 采访整理)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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