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卖家未按时签约导致首付提高,双倍索赔购房定金;卖家称无责,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新京报网即时报道 (记者张太凌)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销售合同约定首付为房款20%,不久“国十条”规定贷款要提高,买家吴先生认为卖家郭女士未按合同签约,导致首付提高使他无力购房,遂起诉要求解约并双倍索赔购房定金。此案今日上午在崇文法院开庭,郭女士表示未拒绝履行合同,购房时北京尚未落实“国十条”,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
吴先生诉称,他与郭女士于今年4月12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对方位于崇文区沙子口富莱茵小区的一套房屋,吴先生支付5万元给郭女士作为购房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于4月13日办理合同网签,4月20日到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事宜。但至今郭女士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吴先生认为,由于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国十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自己无力承担。
“我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继续履行。”郭女士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他们没有拒绝履行合同,而是在进行网签之前双方要办理房屋确权一些具体事宜。
同时郭女士代理人认为,吴先生说的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购房,但购房时北京市还没有具体落实“国十条”,如果受到影响也应该是在该通知实施之后,自己没有违约责任。
截止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